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6593号
原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447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甘肃瑞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