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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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6民初463号
原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林业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教场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MB1510301A。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丽水)律师事务所。
被告:空间信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五兴五路355号西部智谷A1-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59847W。
原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林业局)与被告空间信息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林业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林业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76元,减半收取15888元,由原告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庆元县林业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