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424执403-1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组织机构代码:55619372-5。
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元通集镇,组织机构代码:70442662-4。
本院在执行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元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其所有的房产已经处置,尚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其在建工程暂无法处置,且设有抵押,本案保全的工程款尚未审计结算,故无法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780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67780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424执40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隋智慧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