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嘉盐商初字第1384号

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公路金星段813号。

法定代表人:富方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海盐县海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中心路338号122室。

法定代表人:彭夫根。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国庆,系被告单位职工。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周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60385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800293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以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付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被告偿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923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被告意见:希望协商解决。

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原告海盐汇祥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60385元及诉讼代理费92300元;

二、如二被告到期不付,则由二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36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612元,由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