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451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永泰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捷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德政街11号诺亚大厦B座24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捷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谭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