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3财保872号
申请人:山东顺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8号23号楼一层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N21TL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金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永福南路工业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QY2KT1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顺利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顺利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通过网络查控被申请人山东金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利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