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706民初1862号
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天***垅村郎家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4675868756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华,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672617927R。
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已与被告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庭前和解。
本院认为,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德隆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铜陵市正源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