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81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市三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电力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戈泰西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香隅化工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三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农化有限公司、安徽扬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还款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人民法院(2018)豫0781执1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