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1009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云南尚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江苏尚东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交通运输局、***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尚东新能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2元,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承担,其余361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