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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博通百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万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甘0423民初136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乙,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7元,由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