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与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2民初11546号之一
原告: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袍中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电力设备成套公司与被告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送达,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缴或免缴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3元再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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