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18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邻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宁波工程学院内的培训大楼A座13楼1301-1318室。
法定代表人:蒋云晖,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邻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三网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三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邻家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2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均由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 磊
审 判 员 周 平
审 判 员 李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白宇
书 记 员 刘志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