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5290号之一
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法定代表人:何如,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52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址:杭州市下城区,
第三人: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商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64342N。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以及第三人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739元,减半收取1436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郑有培
审判员 王晓改
审判员 耿利君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爱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