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6层。
法定代表人:陈亦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北路邮电大厦。
责任人:景康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易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中路25号9号楼9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0号3幢智汇领科技园A区8楼1804室。
法定代表人:王如策,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易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浙江顺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但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均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被上诉人与浙江顺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产生纠纷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基于上述协议认定本案适用协议管辖约定,且该约定对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对纠纷性质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2、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以被告所在地或浙江顺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浙江顺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浙江顺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关于利益分成的补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时协商不成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因浙江顺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注销,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恒生长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参加诉讼,应受到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约束。本案原告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其住所地在江苏省句容市,故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李守斌
审 判 员  朱云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德彦池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