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079号
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知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82号A楼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2元,减半收取4256元,由原告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