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507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