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507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