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百年宝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887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年宝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原开发区开拓路18号内9号楼1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C9QB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401906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百年宝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金茂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以缺乏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