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322民初2122号
原告:江西省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萍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南街双溪桥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省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2023年11月28日,原告江西省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省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94元,减半收取计3397元、保全费2351元,共计5748元,由原告江西省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