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1061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302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村8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5HHEX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采暖费53811.62元。二、驳回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0元,由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因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邮件已签收。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2023年2月27日、3月2日、5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结果,本院依法冻结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并扣划账户余额1001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至2024年2月27日。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需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未查询到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4月3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董家村进行线下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因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济南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3年5月26日,本院电话约谈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0010元,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