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地质科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地质科贸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9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热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将此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新欣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事故原因认定不清。一审判决认定室外和室内两处漏水点错误,实际室外公共管道与新欣公司入户横管之间从未发生漏水。一审中新欣公司提交了室外公共管道与入户横贯之间发生漏水的照片,并坚持是因此导致其室内物品损害。但因热力公司从照片中发现了其室内管道破裂的照片并提出异议,新欣公司才改口说室内也发生了漏水。实际上,根据与热力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沟通,新欣公司提供的照片之所以显示室外公共管道处于漏水状态,是因为其系热力公司工程技术人员搞到现场拆除横管切断水流时拍摄,新欣公司对于漏水的原因并未如实陈述。其次,一审已经查明,案涉房屋二楼水管锈蚀严重发生破裂,这是导致漏水的直接原因,因该设施应***公司管理,故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第三,一审法院认定热力公司应承担横管阀门失灵的管理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热力公司虽接受收了案涉小区二次管网的管理及维护,但这一接收范围分界点仅至楼前公共管道为止,即从公共管道接入新欣公司室内的横管并未在热力集团接收范围之内,故一审法院认定由热力公司承担横管阀门失灵的管理不善的后果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第四,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案涉横管应认定系***公司擅自接入公共供热管道。本案中,双方均无法证明案涉横管系由谁接入,但从经济利益及技术规范来看,热力公司不可能接入案涉横管,且新欣公司横管的设置与替他同户型设置不同,客观上新欣公司也存在正常用热而不缴费的情况,存在窃热嫌疑。二、一审认定热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与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新欣公司自用热设施破裂造成,故其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即使热力公司对室外供热设施具有管理维护义务,但这一义务即使存在履行缺失也与新欣公司财产损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相对***公司所负管理义务的直接性、决定性而言,热力公司的管理义务处于从属地位。另,热力公司对案涉横管的管理维护义务是不存在的,故热力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
新欣公司辩称,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新欣公司对于一审仅支持60%的赔偿比例本并不认可,只是出于尽快解决纠纷的角度才未提起上诉。二、本案漏水原因明确,就是热力公司控制的暖气主管道与入户暖气管道连接处的进水阀门失灵导致室内暖气管道流入热水,导致室内暖气管道破裂漏水。暖气主管道与入户管暖气道处的进水阀门受热力公司控制,如果用户供暖,热力公司收到供暖请求后会派工作人员将进水阀门及回水阀门打开,并提醒用户留意供暖是否正常、室内是否漏水,然后进行正常供暖。用户未要求供暖的,正常情况下暖气主管道与入户暖气管道处的进水阀门及回水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新欣公司室内的暖气管道内不可能有热水流入,也就是说即使用户室内暖气管道存在多出漏水点,用户未要求供暖,室内的暖气管道就不可能出现热水,不可能出现漏水的情况。本案中,自新欣公司使用涉案房屋以来,从未要求济钢集团或热力公司进行供暖,事发年度热力公司也未供暖,进水阀门及回水阀门均处于关闭状态,因受热力公司控制的进水阀门失灵,导致新欣公司室内的暖气管道流入热水而回水阀门处于正常关闭状态,无法回水,室内暖气管道水压过大,导致室内暖气管道破裂漏水。一审中新欣公司已提交了事发现场的所有照片和视频,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况。因此,本案热力公司应对漏水承担全部责任,新欣公司无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三、热力公司提到的私自连接供暖管道一事与事实不符,并且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一审中热力公司提交了其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济钢集团所属供热职能移交框架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移交接收双方根据分离移交协议,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并由接收单位负责水、电、气暖供应保障及物业管理等工作”“移交完成后由乙方负责移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运营、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七条约定“2、负责一次管网、换热站、二次管网、室内供热系统改造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实施工作,确保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4、负责供热设施设备的充水、打压、调试、维修工作,确保2017年-2018年采暖季正常供热”,热力公司作为接收一方,已经在2017年就进行正常供热,至漏水发生时已经供热5个年头,每年供热之前,热力公司作为供热企业均会巡查供热管道,如果存在热力公司所称的私自安装的问题,热力公司早应通知新欣公司并进行处理,但是在本次事故发生之前热力公司从未提到过该问题,因此,热力公司所称私自连接供暖管道一事与实施不符。并且热力公司对于公共管道链接入户管道的阀门没有进行维护,导致阀门失灵,热力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新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热力公司赔偿因暖气管道漏水给新欣公司造成的损失141900元;2.诉讼费、鉴定费15000元由热力公司承担。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一、涉案暖气管道漏水事故的事实认定。热力公司举证了其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济钢集团所属供热职能移交框架协议》,欲证明热力公司接受了案涉区域相关的供热设施为冶金研究院换热站及配套设施,而本案漏水点处的设施产权和管理权均不属于热力公司。新欣公司质证后认为,根据该份协议,热力公司接管了案涉区域的供热保障工作,并确保2017年至2018年采暖季的正常供热,本案中的暖气漏水发生于2021年,说明热力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更不可能存在新欣公司私自安装暖气设施问题。新欣公司提交了照片和视频资料,欲证明事故发生时漏水点的位置在室外暖气主管道连接室内入户管道交接处的横管,属于热力公司管理范围。热力公司质证后认为,入户暖气管道及连接处的横管均不是热力公司安装,事故发生时横管上的伐门处于失灵状态,导致暖气主管道内的水流入了入户管道,但该小区其他同类房屋均不存在该横管,说明该横管并非热力公司安装,从照片上也可以看出因新欣公司室内管道破裂才引发了漏水事故的发生。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新欣公司要求对仓库暖气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省舜泰工程检测鉴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复函:根据法院提供的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涉案仓库被水淹时间发生于2021年1月15日,现场已经对仓库暖气水管进行维修,故无法对仓库漏水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审查上述证据后认为,即使室外暖气管道漏水点所在的与主管道连接处的横管及入户暖气管道均不是热力公司安装,但根据《济钢集团所属供热职能移交框架协议》内容,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已经将其所属的供热职能移交给热力公司,热力公司应当对移交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而涉案暖气管道漏水的主要原因在于室外主管道与入户管道连接处横管上的伐门失灵致使暖气主管道内的水流入了户内管道内,现热力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和维护的职责,也未能举证证明通往室内管道的横管系新欣公司自行安装,故一审法院对热力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一审法院确认以下事实:涉案漏水事故所涉的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察院郭店工区宿舍供热设施及管理维护原属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后济钢集团有限公司与热力公司于2017年签订了《济钢集团所属供热职能移交框架协议》,约定将包括涉案小区在内的区域内相应供热配套设施等移交给热力公司运营、管理和服务。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察院于2016年将案涉房屋一、二层交付***公司用于仓库使用至今。
2021年1月15日,新欣公司二层仓库因暖气管道漏水致使一、二层房屋及存放的货物受损,经确认,室外漏水点位于室外主管道与入户管道连接处,漏水原因在于横管上的伐门失灵致使暖气主管道内的水流入了户内管道内;室内漏水点位于二楼仓库内,漏水原因为室内暖气管道破裂。另查明,新欣公司未交付2021年暖气费。二、新欣公司因暖气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认定。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新欣公司要求对被浸泡的仓库财产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山东正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新欣公司的上述请求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出具价格评估意见: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仓库因被浸泡(酒水、配件、仪器、墙面、天花板、茶几、沙发等)所造成的损失为141900元。上述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所依据的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由于热力公司疏于管理,致使新欣公司仓库外部的暖气主管道与入户管道连接处横管上的伐门失灵,致使暖气主管道内的水流入了新欣公司的户内暖气管道,导致本次漏水事故发生,热力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新欣公司作为室内采暖设施的使用人,应当对所使用管理的二楼仓库内暖气管道破裂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热力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热力公司应当对新欣公司的财产损失承担60%责任。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新欣公司因本次暖气漏水仓库被浸泡所造成的损失为141900元,故热力公司应当赔新欣公司财产损失85140元。新欣公司主张的鉴定费,系新欣公司为评估财产损失金额而支出的费用,亦属新欣公司的合理损失范围,热力公司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支付新欣公司鉴定费9000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新欣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欣公司财产损失85140元;二、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欣公司鉴定费9000元;三、驳回新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计1569元,***公司负担628元,由热力公司负担941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漏水事故的发生原因,一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充分调查,也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热力公司虽主张该事故是***公司私自于公共供热管道接入入户横管窃热导致,但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推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存在室内、室外两处漏水点并无不当。关于责任承担的比例,失灵阀门位于室外主管道与入户管道连接处,根据《济钢集团所属供热职能移交框架协议》,热力公司对涉案小区相应的供热配套设施负有管理及维修的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由热力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