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2民初2873号
原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302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6866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采暖费1093763.49元,其中:2019-2020供暖季热费632152.81元,2020-2021供暖季热费461610.6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7024.87元,其中:2019-2020供暖季违约金49845.25元(以632152.8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嗣后违约金按上述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2020-2021供暖季违约金17179.62元(以461610.6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嗣后违约金按上述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火炬东第小区第1-7、15、16A、16B、16C共计11栋楼首次提供集中供热服务;于2020年11月15日为火炬东第小区第8、9、10、11、14共计5栋楼首次提供集中供热服务。根据规定“对具备用热条件的新交房住宅小区以单体楼为单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前3个月提出用热申请,并按现行取暖费价格向集中供热企业交纳整楼一个***取暖费”,以及规定“用热率未达到60%的小区或单体楼,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供热企业协商,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补齐不足60%部分的采暖费后,供热企业应当给予供热”,在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承诺补足用热率不足60%部分的采暖费并协调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道办事处多次向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沟通后,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和2020年11月15日对上述火炬东第小区提供了首次集中供热。但截至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起诉之日,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仍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向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热费。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拒绝付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向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集中供暖,并于2019年11月29日向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载明我公司开发的火炬东第小区已达到入住条件,由于房屋实测报告暂未取得,为保障业主2019年-2020年冬季采暖,我公司申请按照预测绘合同面积进行缴费。如因测绘面积原因产生经济纠纷,由我公司负责向业主解释解决。并且在房屋实测报告取得后,如要对贵公司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新,由我公司人员负责进行。特此申请。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同年12月13日济南市历城区***道办事处向济南热力集团作出《***道办事处关于协调火炬东第小区2019-2020年***供暖的函》,主要内容为截止目前,取暖费共收取550余户、95万元左右,与用热率60%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经协商后差额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补齐,但因火炬东第项目开发商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困难、暂无力补齐该差额,所以我街道办事处恳请贵单位能够本着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于本月15日前对火炬东第小区进行供暖。同时,我街道办事处将向历城区政府报告,予以协调解决;另外也将继续做好该小区广大业主的工作,动员业主积极缴纳本***取暖费,提高用热率,并负责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积极筹集资金,尽快缴纳剩余的取暖费用。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火炬东第小区1-7号楼、15、16A、16B、16C共计11栋楼进行供暖,供热面积1585826.81平方米,缴费面积为总面积的60%,应缴费用按缴费面积乘以26.7元计算。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支付采暖费953674元。因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采暖费,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供热相关配套费及补齐采暖费的催收函》,内容为2019年11月贵公司递交关于供热还款计划***,承诺于2020年5月底前缴纳配套费、工程款及户表远传维护费。我公司为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于2019年12月***正常为其供热。目前贵公司承诺还款期限临近,为了不影响2020-2021年***该小区用热,请贵公司于5月31日前缴纳***中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用热率不足60%需补齐的采暖费。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向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供热相关配套费及补齐采暖费的催收函》。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至2021年3月15日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火炬东第小区8、9、10、11、14号楼共计5栋楼进行供暖,供热面积42521.65平方米,应缴费面积为总面积的60%,应缴费用按缴费面积乘以26.7元计算。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采暖费219586.95元。因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仍未足额支付采暖费,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供热相关配套费及补齐采暖费的催收函》,内容为2020年12月贵公司递交关于供热还款计划***,承诺于2021年5月份前分期分批缴纳配套费、工程款及户表远传维护费。我公司为确保社会稳定,保障民生,***正常为其供热。前期我公司已函告贵公司尽快缴纳供热相关配套费及补齐采暖费,请贵公司按照***于5月份前缴纳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用热率不足60%需补齐的采暖费。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再次向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供热相关配套费及补齐采暖费的催收函》。上述催收函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均于当日签名并注明“已签收”。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再次向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承诺在2021年5月1日前补齐本小区所欠。但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仍未付款,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为其开发的火炬东第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供暖费用,双方供用热力合同成立,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如约提供了热力服务,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热力费用,剩余部分一直未付构成违约。对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据此主张采暖费1093763.49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违约金67024.87元,及以1093763.4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采暖费1093763.49元及违约金67024.87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
二、限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93763.4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8元,减半收取计7624元,由被告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