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762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
被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