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5146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13027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崇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486866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112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要求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限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采暖费1093763.49元及违约金67024.87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9日);二、限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93763.49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8元,减半收取计7624元,由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8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8月30日、8月31日、10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
本院作出(2022)鲁0112执5146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土地(产权证号:历城国用(2011)第0500070),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8日至2025年9月7日,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5月19日,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2年10月25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68412.36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火炬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不移送破产审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