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430民初3222号
原告:九江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泽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九江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已被告已支付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原告九江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