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民初2030号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38943L。
法定代表人:梅宇航。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梦宇,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思缘,北京市隆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蓝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86353412R。
法定代表人:劳家宝。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俊杰,男,1992年1月15日,彝族,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蓝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蓝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蓝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蓝创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龙源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永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