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执2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悦湖国际)1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峰大道1769号出代服务业总部园法式商务办公别墅(12),现经营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658号株洲传媒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株仲裁字第1200号裁决书,该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及6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起查控,于2022年8月29日赴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道××号××镇××社区权滑雪馆土地一宗【权证号为株云龙国用(2014)第C0066号】,因该宗土地涉及其他案件已被本院查封并在处置过程中,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7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书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2年8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7960元,暂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澳悦冰雪旅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