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11执2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街道珠江北路199号神农文化休闲街B地块6栋14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油榨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水之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响水村民委员会因本院执行到的部分执行金额(专项资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兑付没有争议部分金额,本院认为,本院扣划的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为防止该争议资金发放后,无法执行回转,在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兑付该部分金额的条件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211执2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