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李某某与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冀1181民初1213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冀州区。。 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南午村镇吴吕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原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周村镇北曹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原利息12547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3日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借款1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6个月,截止2017年2月底尚欠***210000元,同年3月20日***将自己的债权210000元及原利息125472元转让给原告,并有***和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该债权210000元及原利息125472元被告自2017年5月始每月还款28000元,一年内还清全部款项,最后一个月还清本金及210000元的利息,此债权转让协议书由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现被告拒不履行转让协议书义务,为此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李某某原借款利息100000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借款利息25472元,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11月20日、12月20日和2018年1月20日、2月20日、3月20日、4月20日前各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28000元,共计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363472元,即全部清结。 二、被告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166元,由被告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