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某与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华执字第00623号
申请执行人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业务员,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标的合同保证金600000元、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13257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华民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葱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