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诚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才、衡水利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81民初92号
原告:高学存。
被告:**才。
被告:***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存与被告**才、***得绿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冀州信诚化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存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学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7545元,由原告高学存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