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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04民初2004号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4民初2004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硚口区沿河大道228号D区7、8号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周北镇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