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3554号
原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周村镇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经济开发区纬九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河北**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