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民特41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楼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281674。
法定代表人:覃志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 判 长 王 维
审 判 员 徐宝华
审 判 员 王智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东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