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3294号
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潭中中路8号华泰大厦5楼1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670281674。
法定代表人:覃志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南二里11-1号一栋17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CBGA36。
法定代表人:陈菠。
被申请人:广西中磊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9号利海·亚洲国际5号楼5-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865457648。
法定代表人:班丽丝。
被申请人:陈菠,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
被申请人:班丽丝,女,1984年6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
本院在审理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陈菠、班丽丝、广西中磊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菠、班丽丝、广西中磊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363.21元的财产。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076363.21元的保单保函[编号:63505128020220000235-000]为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荣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菠、班丽丝、广西中磊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76363.21元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