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民初5078号
原告:盐城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UTPGC25,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钱江财富广场1幢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MA1N09WB8Y,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金沙湖大道88号(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盐城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盐城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露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