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525民初1942号
原告: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律师。
被告: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
被告:某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某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某建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建设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