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2613号之一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苟江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住所: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黔中大道*****数字小镇3栋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C5A4H。
法定代表人:淳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保全费3219.9元,共计7819.9元,由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