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2613号之二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苟江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73313143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住所:贵州贵安新区综合保税黔中大道*****数字小镇3栋7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C5A4H。
法定代表人:淳健,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12月20日对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就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合计以人民币539970.63元为限予以冻结。现原告以申请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贵州正合可来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南建设控股(贵安新区)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