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6609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汇泉一路10号2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301249J。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6.08元,减半收取计2683.04元,由原告重庆某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莉华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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