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7391号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负责人:***=某。
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委员会、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