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24752号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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