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3962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负责人:黄某某,具体职位不详。
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减半收取25元(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19025.09),由重庆市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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