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40民初2698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男,195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能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5.04元,减半收取计5177.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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