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366号
原告: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