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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6民初1366号 原告:谢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