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823执48号
四川正扬建设有限公司、剑阁县农业农村局:
四川正扬建设有限公司与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正扬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8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农业农村局支付工程款155410.00元及利息,受理费239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剑阁县农业农村局已主动履行前述法律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571.00元至案款专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规定,(2020)川082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