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英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061号之二
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5层509室-48。
法定代表人:徐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如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英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