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7061号
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梅川路1247号4幢5层509室-48。
法定代表人:徐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如斌,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英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碧路20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宇。
原告上海诺瑞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英宇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徐 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计晓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