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1699号
申请人(原告):南京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被申请人(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梅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南京某某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