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2民初627号
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和扣押。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