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91财保12号
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20510471L,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新河街道文港南路49号3幢106-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盐城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X81LY7X,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人民南路盐城国投中心1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盐城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2400000元。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保函提供担保。2024年1月30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邮寄提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将相关材料转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盐城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